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深入开展“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乌兰察布市法院总结在第一批典型案例基础上,经过认真筛选,现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KTV著作权两个方面,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以案释法、提示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把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融入到各类经营行为和社会生活中,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乌兰察布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类)
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与被告乌兰察布市某某老潼关等肉夹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简要案情:
潼关肉夹馍协会系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肉夹馍。依据《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具有严格的使用条件。经协会综合审查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后,经营者申请领取《集体商标准用证》,领取集体商标标识并缴纳管理费。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后,相关经营者才可以在其商品和服务中使用案涉商标。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肉夹馍店销售带有“潼关肉夹馍”字样的肉夹馍,并在店招使用“老潼关肉夹馍”字样,该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销售的是正宗“潼关肉夹馍”,产生误认导致混淆,构成侵害商标权,遂诉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过程及结果:
该系列案件立案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开庭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通过法信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均未有判决先例,意识到本案是我国首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提起的商标侵权类民事诉讼。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商标权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体经营者的权益成为法官必须思考的解决的问题。如果大同刀削面、潼关肉夹馍、沙县小吃都成立协会,是否每个个体经商户经营类似的小店都需要交费?能否依照一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裁判标准适用本案案情?如何作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从身边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心怀探索和思考以及司法为民的初心,承办法官通过阅读相关书籍、检索知识产权商标权及地理标志相关论文、认真研读商标法及行*法规,检索合理合法裁判依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的规定,审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肉夹馍店事件发生后,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