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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社局服务企业和各类群体就业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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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疫情期间对企业和就业困难群体的服务力度,切实助企纾困,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现将重点政策清单公布如下:

01

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1.在我市参加三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均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为年9月至年12月。

2.《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65号)规定的5个特困行业和《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42号)规定的17个扩围行业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和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按原规定执行,办理程序可比照其他中小微企业即申即享。

3.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办理缓缴的用人单位在年底前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方式可采取分期或逐月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

02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1年,执行期限为年5月1日至年4月30日。

政策-

0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政策-

04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已按30%返还的可返还至50%。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政策-

05

一次性留工补助政策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也按每名参保人员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政策-

06

一次性扩岗补助

由企业招用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拓展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年12月底。

政策-

07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年底。

政策-

08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政策-

09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政策

对吸纳脱贫人口5人以上,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区工厂和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补贴标准按元/人(法定劳动年龄),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衔接资金列支。

政策-

10

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政策咨询.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政策-

11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政策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0元创业补贴。

政策-

12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16-24周岁的失业青年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见青年见习,见习期为3-6个月,见习期满3—6个月发放青年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元。政策-

13

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0.9=元/月;第13-24个月:*0.8=元/月。

政策-

14

失业补助金政策

年1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0.9*0.8=.2元/月

政策-

15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符合规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工。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为: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政策-

16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对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元。

政策-

—END—

来源:乌兰察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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