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最新乌兰察布市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政 [复制链接]

1#
淘宝推广运营求职招聘微信群 http://www.gpitp.gd.cn/new/20211107/96042.html

近日,我市出台了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策,最近,部分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热切希望就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下面就此*策解读如下:

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5号)的执行期限至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

自年5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执行以下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执行期限至年4月30日。

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策

自年5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关于缴费*策衔接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单位补缴年4月30日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策规定执行。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兰察布市财*局

▍内容来源:乌兰察布日报

更多乌兰察布资讯在这里

长按识别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