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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饭店就餐发生言语冲突,乌兰察布6人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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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上午,我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于年2月26日晚,在商都县七台镇第三中学附近的一家饭店内和被告人张某及其同学吃饭,与同在该饭店就餐的冯某有言语纷争,朱某便联系居住在化德县的被告人并由赵某再联系被告人刘某、庞某、袁某等人乘车来到商都县七台镇。在此期间,被告人购买了5根镐把。朱某等六人乘坐两辆车到达商都县大东街KTV歌厅,由朱某通过电话约出了在KTV唱歌的薛某等四人,六被告人手持镐把对薛某等4人进行殴打,导致4人不同程度受伤。年3月12日,薛某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朱某等六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今年以来商都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数较多的案件。为做好安保、执庭及疫情防控工作,我院法警大队提前做好预案,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来源:商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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