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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受单位指派劳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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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年2月24日10时30分许,被告李XX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乘坐原告王X)沿G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G国道KM+KM处时,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与道路西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李XX、王X受伤,车辆及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丰镇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XX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院,并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右膝部皮肤擦伤,住院治疗22天。原告王X及被告李XX均为乌兰察布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被告李XX正载着王X开车为乌兰察布市XX商贸有限公司送货,执行工作任务。事故发生后,被告乌兰察布市XX商贸有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拒绝赔偿其他损失。原告王X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被告乌兰察布市XX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肇事者都是乌兰察布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雇员,肇事者李XX在事故发生时是受单位指派从事劳务,同乘人员王X也是受受单位指派随同李XX并乘坐单位的车辆从事劳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同乘人员王X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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